原文转载知乎 工商总局回应“定金不退”?一字之差很可能误导消费者

原文写的详细,我直接提炼下两个主要定义,只能说不是法律界的人还真的很难厘清楚,以为差不多是一个意思吧,但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就吃亏了。

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担保法》第六章,明白无误地写到了类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

应用在网络购物领域,即指消费者如果付了定金而不继续支付余款,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商家收了定金不发货则要双倍给付定金给消费者。

订金

在正式法律规定中很少有此类条表述,不过庆幸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即指预收款已无任何争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款就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应用在网络购物领域,即指如果商家不发货,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款并获得额外费用补偿的。

工商总局在回答“怎么看待双11预售定金不退?“时,回复如下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订金不退是无效的。

可以看到,消费者问的是定金是否可以退,但工商总局说的是订金可退,一字之差,谬之千里,可以说答非所问。

理论上订金不可退,但是定金一般只能是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例如网络平台上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出售,但商家却标了要预收定金215元,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如何处理?其中200元仍然作为定金使用,但多出的15元就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可退)。

订金不可退是买家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有些人采取了如下操作:

如双十一期间付了定金的订单,双十一当天如果不付余款,订单会被取消,但是把尾款付了,12号开始,可以申请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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